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2020年1月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做精神病鉴定,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乙系亲兄弟,早年二人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姚某甲对姚某乙长期怀恨在心。2020年1月9日17时许,姚某甲从其家中携带一把长约23厘米的匕首将其藏在外套下摆的夹层中,步行至姜州镇合作小学背后的场坝处,见姚某乙蹲在场坝边,遂趁其不备,使用该匕首刺中姚某乙胸部,在继续刺击时被现场群众推开,姚某乙趁机离开现场。姚某甲看见姚某乙跑开以后,持匕首继续追逐姚某乙,后再次被周围群众阻拦。被害人姚某乙随后被送往会东县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1月21日被其子接出医院,并于当晚23时许死亡。经鉴定姚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姚某甲经鉴定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病历、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因在场群众的阻挡而未当场将受害人姚某乙杀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应认定为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经鉴定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强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另3页,光盘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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