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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号因殴打他人,2017年6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治安拘留13日,并处罚款7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甲、耿某某生(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与商城东路交叉口伟业大厦10楼1011房间内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姚某甲、耿某某生将被害人李某甲面部多处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及报告、违法犯罪记录表、非党员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陶战友、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一楼大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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