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801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02年4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经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村**号被告人姚某甲家门口向姚某甲宣传垃圾分类事宜,两人为垃圾桶摆放问题发生争吵并在姚某甲先动手后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姚某甲脚踹倒地的王某某脚部数下,王某某被打致左脚第5跖骨完全骨折等。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姚某乙、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门急诊病历卡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建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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