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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3********,汉族,阳泉市郊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石家庄**营业部货运员,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姚某甲受时任山西省**县**局局长的其叔叔姚某乙(已判刑)之托,持姚某乙给其的户名乔某某卡号62284909000********的农业银行卡,帮姚某乙将210万元受贿款分五次分别存入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复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国贸分理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线索移交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2.证人证言: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姚某甲、姚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款项而帮助转移,被转移的赃款2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俊

检察官助理:郭钰莹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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