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从潮阳区**镇**湾KTV包厢与同案人姚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喝酒后先行离开包厢。姚某甲途径“**觅食店”时,被其朋友被害人林某甲叫到店内厨房中,与被害人黄某甲(外号“雄”)谈起前晚黄某甲与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喝酒时发生的纠纷,期间姚某甲与黄某甲通发生争执。随后,姚某乙打电话给姚某甲,姚某甲称在“**觅食店”中有事。在KTV包厢内的同案人姚某乙、林某乙、李某乙、姚某丙、冯某甲(另案处理)及李某乙的朋友、姚某乙的朋友(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情况后便陆续到“**觅食店”。姚某甲与黄某甲通发生扭打,到场后的姚某乙等人见状便上前一起用拳脚及店内的椅子、铁盘等物品殴打黄某甲,姚某甲持店内的一个铝制啤酒桶砸打黄某甲的头部,林某甲及其父亲林某丙在劝阻过程中也被姚某甲等人殴打。经法医鉴定,黄某甲、林某甲、林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估价,店内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40元。事后,被告人姚某甲一方与被害人黄某甲、林某甲、林某丙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姚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甲、林某甲、林某丙的陈述;

3.证人姚某丁、林某丙、姚某甲、林某丁、姚某戊、林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及辨解;

5.法医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79

附: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