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9时许,长沙市雨花区交警大队铁骑中队民警马某某和辅警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进行交通乱源整治工作,对路面违停车辆进行抄牌处罚。当王某某在高桥汽配城门口对违停车辆进行抄牌时,被告人姚某甲对其进行阻拦及辱骂。王某某要求被告人姚某甲不要离开并配合执法,但被告人姚某甲不肯并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推搡和冲撞,其儿子姚某乙(已不起诉)则持手机对王某某进行拍摄。王某某遂用对讲机呼叫增援,民警马某某随后赶到现场。因被告人姚某甲继续辱骂民警,马某某、王某某欲将其带上警车接受处理,但被告人姚某甲反抗并将马某某手臂及手背抓伤;姚某乙也对交警进行阻碍,并煽动现场群众阻碍执法。在两人被控制并被带上警车后,铁骑中队中队长谭某某赶到,在询问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姚某甲再次对民警进行拉扯,将谭某某警服、警衔扯烂,并踢了谭某某腹部两脚。在被控制后,被告人姚某甲及姚某乙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区交警大队出具的执法证明及马某某、谭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辅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马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姚某甲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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