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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4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失火罪,经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决定,2019年4月12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经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已告知被告人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8时许,在辉县市**镇**自然村村西的“**山”上,被告人姚某甲在自家坟地祭祀烧纸并燃放鞭炮,后离开现场。当天9时许,姚某甲的儿子姚某乙到该处祭祀时,发现该坟地四周已经着火并向山坡蔓延,姚某乙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叫人救火,当天23时许,火被扑灭。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过火面积为7.085公顷,涉案林地类为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姚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镇**村委会的证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因祭祀烧纸、燃放爆竹,导致山林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转连

   检察官助理:宋  尧

2020年10月15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监视居住于辉县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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