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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姚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泗县**社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南1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6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姚某甲于2020年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灿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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