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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集团**,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醉酒后驾驶车号为冀F****M号小型轿车在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博爱医院急诊停车场门外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姚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4.2mg/100ml。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姚某甲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反映电话记录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车辆信息查询表,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被告人姚某甲驾驶的机动车照片3张,被告人姚某甲照片1张,被告人姚某甲轨迹信息查询表,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对被告人姚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呼吸酒精检测、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姚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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