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1********,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伪造、变更、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姚某甲利用其租赁的中牟县**小区**号楼**层**房屋信息,用数百元钱找人伪造了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4年11月23日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马某甲、祁某某用于借款100万元。经鉴定:检材与样本上内容为“中牟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马某甲、祁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冉某某、姚某乙、马某乙、马某丙、李某某等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4、中牟县公安局辨认笔录;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姚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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