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2016年4月6日,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逮捕; 经深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36分许,曾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步行至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善德路94号门前路段,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路段停车位上的粤L71****号牌小型汽车(备用钥匙在车上)。0时48分许,姚某某启动车辆并驾驶离开;0时52分许,姚某某驾车冲卡经过鹅公岭社区2号岗进入东门路行驶,在行驶至东门路26号路段时,该车车头先后与路边监控、路牌及停放在路边的巡防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姚某某倒车离开继续沿东门路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行驶至东门路伟光路交汇处时,车辆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粤B67****号牌车、粤B15****号牌车、粤V53****号牌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监控、路牌、巡防自行车损坏,四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姚某某事故发生后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抽取血样进行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6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因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姚某某驾驶的粤L71****号牌小型汽车在此事故中造成损失价格为84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车辆信息、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8*******,保证人姚某乙,联系电话为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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