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0********,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介绍卖淫,2020年9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介绍张某甲(女)到宜章县**镇福荣温泉卖淫。张某甲在福荣温泉卖淫后姚某甲得20元钱介绍费。
2.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介绍张某甲(女)到宜章县**镇**温泉卖淫,张某甲去**温泉后,发现嫖客是熟人,便走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女)、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益超等人的证言;
3.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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