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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51********,桐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本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5时26分许,被告人姚某甲驾驶无号英克莱牌电动车沿烟汕线由南往北逆行至1212公里100米处,与姚某乙驾驶的无号大阳牌电动车发生对向碰撞,造成姚某乙经桐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被告人姚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姚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姚某甲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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