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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魏某某等偷越国境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委会**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偷越国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密山市**乡**村委会**组农民,住该村。 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密山市**养殖场。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密山市新开流旅游区西侧口子进入兴凯湖,欲越过国境至俄罗斯水域下网捕鱼。14时许,三人进入俄罗斯水域后被俄方抓获。

经侦查,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交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苑某某、邵某某、姚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队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系共同犯罪,姚某甲系主犯,魏某某、骆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姚某甲、魏某某、骆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梅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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