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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马某某等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现住齐河县**街道**庄**区,原任**村书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现住齐河县**街道**庄**区,原任**村现金保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现住齐河县**街道**庄**区,原任**村文书。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开始,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村安排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三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由村委会为三人按月支付工资。2013年3月至2018年2月,马某某、姚某乙负责抄表、收取电费,姚某甲协助马某某到齐河县供电公司交纳电费。期间,三人商议以高于乡村居民生活用电的价格向**社区的居民收取电费。经查,2013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马某某、姚某乙共多收取居民电费318083.17元,后三人将多收电费款予以平分。

案发后,三人已将涉案款全部退回。被告人姚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个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利用担任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村物业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私分方式,侵占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姚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爱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马某某、姚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齐河县**街道**庄**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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