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79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姚某甲、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甲、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姚某甲、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姚某甲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姚某甲利用网银转账24小时内可以撤销转账的功能,多次以网银转账支付方式购买手机,并在得到手机后撤销转账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获利人民币3592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姚某甲在龙港市骗取被害人陈国营一部全新vivo nex3(8+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5698元)和现金1200元;
2.2019年12月20日,姚某甲在平阳县萧江镇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一部全新紫色华为mate 30 pro (5G版、8+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6899元)和一部全新银色华为mate 30 (5G版、8+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5499元);
3.2019年10月25日,姚某甲在龙港市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一部全新黑色iphone 11(内存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6470元);
4.2019年12月27日,姚某甲在苍南县灵溪镇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一部全新橙色华为mate 30 (5G版、8+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5499元);
5.2020年1月3日,姚某甲在苍南县金乡镇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一部全新黑色华为mate 30 (5G版、8+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4660元)。
(二)被告人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陈某甲在明知姚某甲销售的手机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频繁从姚某甲处收购手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1日,陈某甲从姚某甲处收购一部二手vivo nex3(8+256G)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940元);
2.2019年12月20日,陈某甲从姚某甲处收购一部全新紫色华为mate 30 pro (5G版、8+256G)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700元)和一部全新银色华为mate 30 (5G版、8+256G)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500元);
3. 2019年12月27日,陈某甲从姚某甲处收购一部全新橙色华为mate 30 (5G版、8+256G)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500元);
4. 2020年1月3日,陈某甲从姚某甲处一部全新黑色华为mate 30 (5G版、8+128G)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经查,陈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4898元。案发后,陈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销售明细、进货单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销售清单、手机回收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国营、张某某、王某某、金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相同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检察官助理:陈小娜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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