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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胡某甲等6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4********,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幢**室。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住光山县**镇街道**街。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曾用名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幢**室。2013年3月7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龚某某律师、被告人姚某甲的辩护人陈某某律师、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曹某某律师、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律师、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金某某律师、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朱某某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姚某甲纠集被告人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约人民币10万元作为支付宝群的启动资金,由被告人胡某甲组建支付宝群,以“埋雷”抢红包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各被告人具体分工如下:被告人姚某甲提供手机等作案工具、赔付赌客赌资、支付群费、返水等;被告人胡某甲负责购买支付宝群并联系中介“二姐”等人招揽参赌人员、安排统计朱某某(另案处理)核算赌资流水、管理群内参赌人员、向中介和统计支付费用等;被告人金某某帮助被告人姚某甲管理群内参赌人员、赔付赌客赌资、发包热场等;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担任赌托,发包热场。

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等人共开设赌场31场,招揽30多名不特定人员进入群内进行赌博,赌资流水共计340万余元,获利累计人民币11.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姚某甲等6人用于赌博的手机22部,蜗牛移动手机卡13张,人民币11.8921万元。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金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钱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何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邹某某、吴某某、秦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程某乙、任某某、杨某甲、潘某某、沈某乙、沈某丙、洪某某、苏某乙、孙某某、奚某某、吴某某、姚某乙、陈某甲、胡某丙、姬某某、厉某某、徐某甲、王某某、杨某乙、赵某某、张某某、胡某丁、刘某某、徐某乙、华某某、钟某某、章某甲、章某乙、魏某某、周某某、董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5.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中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唐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结伙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上述六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钱某某、何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唐某某、何某某案发后均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胡某甲、唐某某、何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四被告人的情节表现,提出量刑建议如下:被告人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詹玲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姚某甲、金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唐某某联系电话:135*******,何某某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八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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