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食品企业员工,住江苏省兴化市**乡**村**组**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装饰经营人,住江苏省兴化市**公馆**幢** 室。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 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卞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5 日晚,姚某乙等人为琐事与被告人卞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劝开。16日晚,被告人姚某甲听说姚某乙被打后与被告人向某某联系,要找卞某某一方。
在兴化市**酒匠清吧,姚某甲、向某某、姚某乙与卞某某、李某某电话联系并争吵,后约在**酒匠门口斗殴。向某某遂联系徐某某、金某某等人,卞某某、李某某纠集一起吃晚饭的曹某某、顾某某等人,分批赶到现场。姚某甲见对方人多,遂纠集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等人。
在**酒匠附近,向某某、姚某甲一方与卞某某一方争吵并互殴,致卞某某受伤。经鉴定,卞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向某某、卞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向某某、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向某某、卞某某纠集他人共同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姚某甲、向某某、卞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向某某、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捷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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