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4********,云浮市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2月4日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6********,云浮市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罗定市连州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粤WT****的面包车到新兴县**道**桥处盗得一批槽钢,后将该批槽钢以4130元的价格卖给赖某某。经新兴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定,被盗槽钢单价为人民币3024元/吨。
2.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驾驶无牌号的面包车到新兴县簕竹镇温氏佳润食品有限公司门前公路边盗得一批槽钢,后将该批槽钢以4700元的价格卖给赖某某。经新兴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定,被盗槽钢价格为人民币3705元。
2020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于新兴县**镇**酒店**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 张碧宜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均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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