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于2020年6月30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挖掘机将大埔镇**屯与**屯争议地“六妹岭”林木采挖,经广西**设计有限公司实地勘察核算,被伐林木总面积为7.43公顷,总蓄积量为73.9932立方米,总出材量为43.067立方米。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柳城县大埔镇**屯与**屯争议地"六妹岭"被采伐的桉树苗及噻虫嗪药肥及人工费价值共386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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