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巷**号,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本案退回修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姚某乙家设立窝点,以支付一定费用从上线(真实身份暂未查明)取得“任**”网上赌博辅助软件(具有使微信群、QQ群等赌博网络群组与赌博网站联结运行,收发、统计、记录赌博活动情况等功能)使用权限并从上线温某某(已判刑)处获得“**景”网络赌博盘口的账号与密码后,建立名为“**莎”(或“**河”、“**斯”)的QQ赌博群,雇请被告人姚某乙做“托”(通过姚某甲持有的多个QQ账号冒充参赌人在群内进行虚假投注,以影响、带动群内成员投注参赌),组织群成员进入“利景”赌博网站进行“重庆时时彩”投注参赌活动,并以获取投注流水“返点”差额(上线温某某返还给姚某甲与姚某甲返还给投注者的比例之差)的方式获利。在此期间,姚某甲账号为13024811**的支付宝账户接收投注流水金额累计12074827元;经结算,姚某甲向上线温某某账号为13802997***的支付宝账户转入赌资共计855214元,温某某则通过该账户转给姚某甲共计1713697元;姚某甲本人从中非法营利共计16余万元,姚某乙则以领取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6万余元。其间,姚某甲明知温某某还伙同下线陈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另行开设“重庆时时彩”等赌博项目的网上赌场,仍为该赌场运作提供“任我赢”网上赌博辅助软件,并向其收取软件使用费共计2.2万余元,以赚取使用费差额的方式获利;另,该赌场组织了梁某某(修水县人)等人参赌,非法获利共计14万余元。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姚某甲转而串邀被告人姚某乙、王某某合伙在上述同一窝点,以“做庄”(三人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后不予报给上线,并利用赌博软件自行与投注人员结算输赢款项)的形式,通过上述QQ赌博群组织人员进行“重庆时时彩”网上赌博活动,其中姚某甲主要负责赌博网络平台操盘、上下分(分数代表一定的投注金额),姚某乙主要负责做“托”、上下分,王某某负责财务、QQ赌博群日常管理及维护、拉人入群、上下分。至2019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姚某乙家将正在从事开设网上赌场活动的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其用于作案的手机17部、台式电脑5台、笔记本电脑3台。其间,姚某甲账号为13024811***、18650903***的支付宝账户接收投注流水金额累计1237979元;三被告人非法营利共计12万余元,每人从中各分得4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在开设赌场中分别非法获利20万余元、10万余元、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同案人温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5.微信聊天、支付宝收付记录及网络赌博平台截图;6.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网上赌场,仍提供应用软件为其赌场运作实施帮助;单独或伙同姚某乙、王某某通过建立“QQ”群组织人员在非法网络赌博平台进行“重庆时时彩”赌博活动,三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均达三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甲为温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软件并利用上线温某某提供的赌博盘口单独开设赌场,被告人姚某乙受雇为赌场做“托”,二被告人因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姚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判处姚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望宝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光盘1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