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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白某甲、白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号。因涉嫌犯有赌博,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姚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号。因抢劫罪,于2000年7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赌博,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姚某丙,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村,因涉嫌犯有赌博,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白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行政村****号。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白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号。因涉嫌犯有赌博,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白某甲、白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以来,被告人姚某甲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其中,2020年1月6 日4 时许,被告人姚某甲经被告人姚某乙联系场地后,在奉母镇姚南村被告人白某甲家开设赌场,王世召、姚某丁、姚某戊等人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83160元。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姚某乙参与抽水,被告人白某乙负责兑换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姚某丁、姚某戊等人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白某甲白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伙同姚某乙、姚某丙、白某甲白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白某甲白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丙、白某甲白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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