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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党某甲等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于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系涉案工程劳务承包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号,案发前暂住于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系外来务工人员。2009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党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于西安市莲湖区**街道**宿舍,系外来务工人员。2019年1月因伙同他人打架被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党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于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系外来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丙,曾用名姚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系外来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党某丙,小名“党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西安市莲湖区**街道**宿舍,系外来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姚某丙、党某丙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属同案共犯,将两案并案审查,审查中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本案案情并征得各被告人同意,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姚某甲因承包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工地核医学区地下室9号配电室工程期间,未按时收到相关费用,为贴补工人生活,遂与王某某、姚某丙等人商议后,明确告知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前往西安国际医学中心配电室盗窃电缆。当晚被告人姚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陕C****3白色长安SUV汽车,车载党某甲、党某丙,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C****9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车载姚某丙、党某乙,该六人来到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工地,将车停放在工地外东侧东路上后进入工地。进入9号配电室后,由被告人姚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齿轮钳子切割电缆,党某甲用刀子剥电缆皮,王某某负责看人望风,党某甲、党某乙、姚某丙、党某丙将剥好的电缆搬运至车上,被盗电缆为中建三局国际医学中心项目部用于现场施工的安徽华菱牌WDZAN-YJY-0.6/1KV型五芯电缆。经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出具的《关于被盗安徽华菱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价值5928元。被告人王某某、党某甲、姚某丙、党某丙被当晚抓获,被告人党某乙被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抓获,姚某甲在党某乙协助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 抓获、破案经过。

3.​ 作案现场平面图。

4.​ 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 相关证人证言。

6.​ 被盗电缆、作案工具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7.​ 辨认笔录。

8.​ 被盗电缆发票及物品清单。

9.​ 被盗电缆价格认定结论书。

10.​ 相关书证材料。

11.​ 相关情况说明。

12.​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3.​ 被告人前科查询证明。

14.​ 被告人身份户籍信息。

15.​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甲等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姚某丙、党某丙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割工地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等六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党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姚某甲,有一定立功表现,且六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党某甲、姚某丙、党某丙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党某乙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对该六名被告人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党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党某甲、姚某丙、党某丙四人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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