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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姚某某和其同学刘某刘某等聚会,在保靖帝龙城KTV唱歌喝酒,聚会结束后,刘某邀约姚某某去吸食毒品,姚某某答应后,姚某某、刘某、刘某老婆、三姐(向某某)等人来到保靖县****宾馆开房,由姚某某开房付账,房间在宾馆3楼,后因觉得不安全,在刘某建议下,和刘某朋友互换了房间,由3楼的房间换至4楼的412房间。姚某某出资500元委托王某某购买了冰毒送至****宾馆412房间,姚某某、刘某、王某某、三姐(向某某)四人在****412房间吸食冰毒。吸食完后,刘某又出资500元委托王某某购买了冰毒送至房间,四人再次将购买的冰毒吸食。刘某、王某某、三姐先后离开房间,姚某某在房间内休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旅客住宿登记表;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手机提取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和手机微信截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宾馆房间内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运佩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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