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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采矿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沂水县**镇**村沭河河道北侧其承包地内非法开采河砂,对外销售97600元河砂;同年9月30日侦查机关在姚某某的洗砂厂内查获已清洗河砂97.7方,未清洗的河砂245.4立方米,价值共计34798.5元。姚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凌晨,姚某某再次在沭河河道非法开采并对外销售9600元河砂。综上,姚某某非法开采的河砂价值共计1415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665****)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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