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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行医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9日,在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号**养生馆内,以“刺血疗法”为被害人李某某治疗腰痛,同月10日,李某某到该馆烤艾灸,同月11日,李某某再次到该馆接受“刺血疗法”,做完治疗后李某某出现难受等不适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李某某系冠心病及高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根本死因系冠心病及高心病,“刺血疗法”系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拨打110报警并配合民警前往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15日,姚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万元,取得李某某的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移送书、抢救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副本)、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姚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辉

检察官助理:谢佳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号,联系电话1350031****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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