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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蜀山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蜀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3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B超机一台,罚款人民币21.28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的情况下,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在肥东县***酒店、合肥市龙岗路“**公寓”、合肥市井岗路**酒店、合肥市长江西路**宾馆、合肥市金寨路**酒店等多处房间内,利用B超机非法为朱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汪某某、汪某甲、蔡某某、程某某、等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向孕妇索要检查费用,被告人姚某某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姚某某在肥东县**酒店1007房间内利用B超机为朱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三名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每人1200元现金,后被肥东县卫计委查获。

另查明,孕妇蔡某某在被姚某某利用B超机鉴定胎儿性别为女孩后,于2017年4月6日在安庆市**保健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B超机、采血针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的情况下,利用B超机为多名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导致一名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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