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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姚某甲,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1********,汉族,文盲,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在玉某市**街道接受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并转投至上家处获利,合计人民币98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姚某甲接受苏某某投注36万余元,接受张某某与蔡某甲投注合计约12万元,接受董某某投注约30万元,接受陈某甲投注约10万,接受徐某某投注约2万元,接受周某甲投注约9000元,接受王某某投注约1.5万元,接受侯某某投注约2.4万元,接受高某甲投注约3.5万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姚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婚姻登记信息、微信及银行账单等;

2.证人苏某某、张某某、蔡某甲、董某某、陈某甲、徐某某、周某甲、王某某、侯某某、高某甲、周某乙、陈某乙、林某某、姚某乙、吴某某、蔡某乙、姚某丙、蔡某丙、陈某丙、李某某、高某乙、任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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