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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街道****2018年6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因发现未交待的犯罪事实再次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吴某某、范某某、周某甲等11人投注“六合彩”,累计投注金额达七十二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国家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累计销售金额计人民币七十二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梅

检察官助理:吴茜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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