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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经营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江县**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复印、运送、贩卖非法出版物“地下六合彩”码报共计约95.44万份,另帮“李某某”运送非法出版物“地下六合彩”码报100余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帮“潘某某”复印、运送、贩卖码报给下线傅某某、彭某某,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复印、贩卖码报给下线傅某某、彭某某、胡某甲,共计约92.8万份。

2014年11月12日,汨罗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姚某某交易码报现场查获码报2.6万份、码书200本。案发后,平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姚某某家查获码报403份、码书61本、打印机2台,后移交给汨罗市公安局。

2.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帮“李某某”运送码报100余期至指定地点,被告人姚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平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彭某某、丁某某、余某某、胡某乙、周某某、杨某某、胡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步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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