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19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姚某某在宿城区**镇**村**组**号其家院内及东侧菜地非法种植疑似罂粟作物。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现场查获,经清点并铲除,共计1549株。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作物为罂粟。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现场配合公安工作,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依法扣押的罂粟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等书证;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抽样提取、搜查等笔录;
6.现场清点扣押抽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595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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