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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边田垌上利用探照灯、捕鸟网等工具捕猎到7只黑水鸡、2只绿翅鸭。

经岭南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鉴定中心鉴定:该9只活体雀鸟经鉴定结论为:1.黑水鸡7只,该动物为秧鸡科、水鸡属、黑水鸡。为三有保护动物;2.绿翅鸭2只,该动物为雁形目,鸭科,绿翅鸭。为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的禁猎期内,使用禁止工具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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