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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人,住河口县**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为给其儿子治病,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一名越南女子购买两袋穿山甲甲片和一块象皮,并将穿山甲甲片和大象皮存放于其云G*****号小型车的后备箱。后于2019年7月27日驾驶该车经过蚂蝗堡农场下八字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查获的象皮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43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国家II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制品及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口县**街**号,联系电话:183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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