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在岳阳县杨林街镇的山上用蘑菇与一名不知姓名的持枪男子交换了一把鸟铳,持有“鸟铳”长达一年,一直没有办理持枪证。2019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姚某某与蒋某某(已判决)每人携带一把鸟铳来到岳阳县**街镇**村打猎,随后两人各自对着野鸡飞走的方向击发一枪,将远处抽烟聊天的村民黄某某、屈某某二人击伤。姚某某、蒋某某在听到远处呼喊声后离开现场。2019年12月3日,姚某某来到岳阳县公安局**街中心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屈某某均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证而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关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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