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70********,汉族,初中,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市**市***镇*庄***号,现住芒市****住宅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作为芒市芒丙鑫龙采石场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管理人,自2013年10月起先后向**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罗某某等村民租赁了地名为“打帕秧”的林地用于开采和生产石料,并于2015年12月30日经芒市林业局批准办理了58.305亩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超越原办理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范围毁林采石,致使大量林地毁坏。经核查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5.1亩,其中乔木林地38.4亩,宜林荒山荒地16.7亩,其行为造成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致使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视听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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