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街**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周某某(在逃)在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周华村朱东组,通过朱某甲与村民代表朱某乙、朱某丁签订合同,租赁村民朱某丙、翁某某等人基本农田用于挖沙、抽沙、堆沙,至2015年1月被查处。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40号鉴定意见认定,沙场位于任留街办周华村基本农田内,该宗地为水浇地(基本农田),面积为16亩,该沙场毁田挖沙,表层土壤遗弃,沙堆压占。土地复垦整理工程量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程度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河堤外地表面拉土表面下拉沙子条例合同;
5、土地违法立案表、调查报告、规划图;
6、行政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7、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8、鉴定意见;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法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挖沙牟利,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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