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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村**组,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169厂员工宿舍。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一朋友家做丧事,想在姚某某处购买20斤黑火药用于放冲天炮。姚某某便联系夏某某(另案处理),想从夏某某处购买20斤黑火药。后夏某某将120斤黑火药送到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钱纸厂二楼姚某某的仓库内,姚某某按10元/斤付给夏某某1200元现金达成了交易,夏某某顺便送了一小袋导火索给姚某某。同月24日21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姚某某的仓库内查获黑火药59.35kg和导火索一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物品含有黑火药成分。

2019年4月24日,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姚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鉴定文书;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4.证人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正清

2019年9月10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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