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徐州**有限公司**机地坑**,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农贸市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姚某某在任徐州**有限公司**机地坑**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现金74000元。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退赃30000元。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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