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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1********,满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3月27日,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共在赤城县赤城镇的赵某某处以13700元的价格购买死因不明的死驴肉2000斤左右,存放至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偏坡营乡三间房村和顺梅花鹿养殖基地的冷库中。2019年5月份,姚某某在明知是死因不明驴肉的情况下,在和顺梅花鹿养殖基地内以每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偏坡营乡三间房村村民房某某60斤、孙某某50斤,获利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照片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见证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

2证人房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吕念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73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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