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雅安市雨城区**建筑机具设备租赁部担任法人,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从简某某处购买一台旧塔式起重机,后使用购买的伪造塔式起重机档案在雅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取得了该旧塔式起重机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将伪造档案备案后的塔式起重机租赁给雨城区康健路与康乐一路交汇处分包**项目总包工程(一标段)土建工程劳务的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塔式起重机编号2#)。随后,被告人姚某某购买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装方案,自行组织人员完成了2#塔式起重机的初始安装,又自行购买和使用生锈旧标准节刷漆后用于塔身加节,且未按合同约定做好对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以及塔式起重机的维护保养。2018年12月17日,邓某某(已死亡)用2#塔式起重机起吊木模板,主塔身22#标准节断裂向后倒塌,起重臂砸坏6号楼施工升降机,造成邓某某和6号楼施工升降机司机李某某(已死亡)两人重伤,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原因包括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以及2#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失效和22#标准节主要受力结构件存在缺陷。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雅安市雨城区**建筑机具设备租赁部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
2018年12月18日、12月19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邓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并分别支付李某某、邓某某家属人民币95万元、115万元,予以赔偿。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舸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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