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淮南市居民韩某某雇佣廖某某拉地磅,6月22日又委托张某某负责找吊机吊装地磅,后张某某雇佣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吊机。6月22日18时许,在凤阳县**镇**社区街道北边**石英砂厂拆迁工地上,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有高压线,操作吊机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仍操作吊机吊装地磅,后不慎触碰到地磅上方的高压线,导致吊机下方与姚某某一起干活的廖某某死亡。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系电击死亡。
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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