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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搅拌车驾驶员,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1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5时许,驾驶苏F9****搅拌车在启东市寅阳镇寅南村长江建材搅拌站场心上,向右转向行驶时,因视线盲区将正在行走至搅拌车右侧的加油工人黄某某撞倒在地,后搅拌车车轮从黄某某身上碾压,致黄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长江建材搅拌场的工作人员电话报案,被告人姚某某经民警现场传唤至本市连兴港边防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躯体损毁死亡。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F9****搅拌车等物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施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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