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8********,汉族,高中文化,泰州市高港区**影城负责人,住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巷**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建立昵称为“知否2”的微信群,利用口口相传的方式拉拢参赌人员进群。被告人姚某某同时在“天天爱泰州麻将”APP上建立游戏俱乐部,让参赌人员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局根据积分判断输赢,以1积分换算人民币2元的标准在群内结算赌资,对于每局积分大于等于10分的“大赢家”,被告人姚某某从其获利中抽头5元钱作为房费。截止2019年4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从中非法抽头渔利共计28455元。
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寿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手机勘验、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蒲阳
检察员助理:陈欣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巷**号,联系方式1589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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