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3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苑**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路**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姚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11月的一天,在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盛巷上79号北门小屋,纠集张某甲、钱某某等赌客以“牛牛”形式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放水钱人民币10万元给张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宁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区**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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