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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赌博案件)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麻城市**。2017年11月因赌博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因酒驾被麻城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汪某某和戴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招引社会闲散人员到麻城市金福宾馆后公寓楼的麻将馆和姚某某位于麻城市万家堰82号的家中聚众赌博,其赌场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姚某某、汪某某、戴某某三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平均每天赌博一到两场,每场赌博时间约四个小时,每场从中抽头两到三万不等的台子费,赌场持续时间一个多月,姚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三十余万元。事后姚某某、汪某某和戴某某三人将非法获利平分。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蔡某甲、程某某、蔡某乙、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汪某某、戴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约社会闲散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3月16日

附:

1、​ 姚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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