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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细眼”,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姜某某在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姜某某驾车来到南昌县找到姚某某,并向姚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相同)。姚某某带姜某某来到南昌县向塘机务段,姚某某先找万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将购得的毒品交付给姜某某。

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姜某某在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姜某某驾车来到南昌县找姚某某,两人相约在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九江银行附近见面。姜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姚某某转账1000元,姚某某交付给姜某某两粒麻古和少许冰毒。

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姜某某在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姜某某驾车来到南昌县,两人相约在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四中附近小区见面。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姚某某,姚某某交付给姜某某少许冰毒和麻古。姜某某当场吸食完后,又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姚某某购毒,姚某某交付给姜某某少许冰毒和麻古。

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姜某某在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姜某某驾车来到南昌县,两人相约在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九江银行附近见面。姜某某通过微信向姚某某转账500元,姚某某交付给姜某某少许冰毒和麻古。

2020年9月19日晚上,吸毒人员姜某某在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姜某某和吸毒人员舒某某驾车来到南昌县,三人相约在南昌县向塘机务段见面,姜某某和舒某某凑齐500元现金交给姚某某,姚某某交付给姜某某少许冰毒和麻古。

2019年9月20日晚上,吸毒人员姜某某在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姜某某和吸毒人员舒某某驾车来到南昌县,三人相约在南昌县莲塘镇街上见面。姜某某和舒某某凑齐500元现金交给姚某某,姚某某交付给姜某某少许冰毒和麻古。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6次向他人有偿转让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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