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将一个净重0.43克的毒品零包以850元的价格贩卖给车某某。二人盘州市翰林街道**美食城三岔路口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零包一个、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毒品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字[2019] 595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