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榆次区正太街**号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2、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榆次区正太街**号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3、2019年12月1日13时许,在榆次区正太街**号出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称量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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