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由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位于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号家中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向文某某贩卖了5克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位于开远**路**小区**幢**单元**室家中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文某某贩卖了10克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位于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家中向文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文某某挎包内查获1块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10g;从被告人姚某某背着的黑色单肩包内查获4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75克;从被告人姚某某居住的卧室房间鞋盒内查获6块毒品可疑物,净重60.19克,1包红色毒品可疑物,净重12.66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姚某某身上背的单肩包及家中查获的白色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姚某某家中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文某某所背着的黑色单肩包内查获的白色毒品可疑物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13包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
6.毒品称重、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76.9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2.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丽萍
代理检察员:郭建刚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15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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