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2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日,一名微信号为“pp2533****”备注名为“某某”的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姚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同月19日10时许,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姚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500元,并约定随后交易。2020年5月19日11时许, 一名微信号为“wf****”备注名为“王某某”的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姚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姚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600元,并约定随后交易。2020年5月19日9时许,杜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姚某某联系购买550元的毒品,被告人姚某某同意后,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三江希望城玫瑰园小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1时许,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姚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50元。被告人姚某某收取前述三人毒资后,以人民币5150元价格向其上家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供贩卖给三人。当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玫瑰园小区大门外广场处将0.58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交给杜某某后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布控民警抓获。公安民警还从被告人姚某某身上搜出尚未交付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7.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4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所查获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7.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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